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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落实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问题解答

录入时间:2016-04-14

  一、本市纳税人可以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本市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自2016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两项政府性基金(本市不涉及水利建设基金,下同)。

  二、纳税人如何办理免征政府性基金的手续?

  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免征政府性基金的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由税务机关对照规定直接办理免征手续,纳税人无需另行申请。

  三、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如何免征政府性基金?

  答: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每次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为30万元)的,暂不征收相应政府性基金;每次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0万元(按季为30万元)的,按规定征收相应政府性基金。月累计申报金额超过10万元(按季为30万元)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政府性基金。

  四、符合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条件的纳税人如何免征有关附加税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文件规定,本市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仍按原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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