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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问答百问(一)

录入时间:2016-04-12

  1.青岛市什么时间开始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答: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称营改增), 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青岛市的试点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起。

  2.本次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涉及的主要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涉及主要文件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通知》)。

  《通知》共分为4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跨境应税行为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4.什么是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

  答: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确定其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征税范围,纳税人也可以咨询当地国税机关。

  5.什么是增值税?

  答: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6.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增值税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已征税款。它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我国增值税采用凭票抵扣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货物、劳务或者应税行为,凭取得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扣税凭证予以抵扣。

  (三)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四)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税。

  7.什么是发生应税行为?

  答:发生应税行为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8. 什么是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哪些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答: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9.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如何纳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0.非经营活动中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请问非经营活动有哪些情形?

  答:非经营活动的情形有: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1.什么是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答: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为哪两类?如何划分?

  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13.试点实施前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要到国税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答: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办理有关申请登记手续,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办理有关申请登记手续,在国税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税种登记后即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在改征增值税之前的营业额如何确认是否超过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

  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16.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7.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必须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申请登记的如何处理?

  答: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必须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不登记一般纳税人。

  如果未按规定申请登记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其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8.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不登记一般纳税人?

  答: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9.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可以。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按照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0.从事兼营业务的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行为销售额时,确定年应税销售额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的原则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以及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确定。

  应税货物和劳务        应税行为    是否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应当登记

 (超过50/80万)      (未超过500万)

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应当登记

 (未超过50/80万)     (超过500万)

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可以登记

 (未超过50/80万)     (未超过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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