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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解读《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录入时间:2016-02-26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的要求,我局下发《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济地税函〔2010〕272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将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2%,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它类型房地产预征率调整为3%。
  本次以公告形式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了重新发布,未做调整。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号)等文件规定,我局下发《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地税函〔2012〕148号),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明确。
  本次以公告形式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重新发布,未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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