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2-26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的要求,我局下发《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济地税函〔2010〕272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将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2%,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它类型房地产预征率调整为3%。
本次以公告形式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了重新发布,未做调整。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号)等文件规定,我局下发《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地税函〔2012〕148号),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明确。
本次以公告形式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重新发布,未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