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2-25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6号,简称《办法》),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对我市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企业同时享受多个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或优惠项目应如何备案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按不同优惠事项分别填报《备案表》。
企业享受某项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将分别核算的项目清单在《备案表》“有关情况说明”栏次列示,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在项目清单中注明不同项目的优惠起止时间。如需随《备案表》同时提交附送资料的,应当按不同项目分别提交附送资料汇总报送。
二、企业依法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未享受,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企业追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目录》及本公告规定的留存备查资料。相关资料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申请补充办理优惠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通过办理优惠事项所属年度补充申报追溯享受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追溯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三、税务机关如何对留存备查资料开展查验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到企业现场查验或向企业调取资料的方式对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留存备查资料进行现场查验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企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出两名以上人员执行现场查验工作,企业应将留存备查资料当场提交给税务人员,否则视为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调取留存备查资料进行查验的,应事先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应当自文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送达日)将留存备查资料移交主管税务机关,否则视为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四、非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备案如何办理
总、分支机构均在天津市注册登记的汇总纳税企业,其所得税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五、在《办法》授权下,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补充了哪些留存备查资料
《办法》规定,省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对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两项所得税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补充。
其中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调整为“软件企业认定文件或天津市软件协会出具的证明企业当年符合优惠条件的软件企业证书”。国家取消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后,已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老企业可将软件企业认定文件作为留存备查资料,未经认定的新软件企业可将天津市软件协会出具的软件企业证书作为符合优惠条件的留存备查资料。
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增加了“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的技术指标符合优惠目录的证明资料(如产品检测报告)”。企业应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作为企业符合优惠条件的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