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1-20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酒便利(北京)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等2家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092号)的有关规定,针对我市范围内跨区、县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和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提出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确认后,该企业可以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酒便利(北京)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等2家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同时公布2家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