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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5-12-30

  一、《实施办法》及《细化基准表》的修订背景?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7号)实施两年来,对规范我省地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公正公平税收执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税实践的不断深化,2013年第7号公告仍存在不合理、不适应的地方;特别是金税三期的上线运行,使得原来的处罚裁量标准与金三系统的处罚阶次不相匹配。为适应形势要求,决定对2013年第7号公告进行修订。

  二、《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仍为25条,增加两条一项,删除两条一项,修改两条,具体内容为:

  第九条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了 “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体现了“首违不罚”原则。增加了第十二条责令限期的适用规则以及第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时税务机关的告知义务以及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实行“首违不罚”后,相应地删除了原第十一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第一项“违法行为首次发生且不存在主观故意,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删除了原第十四条“政策法规机构或基层税收法制员应当对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建议进行核审(不含稽查局),并提出核审意见。”规定,因为基层税收法制员制度已经不存在了,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政策法规机构也不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核审。删除了原第十七条“行为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规定不属于本办法应规定的内容,因此予以删除。

  第二十二条中对违法行为“首次”的界定,由原来的“首次是指税务机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无论该类违法行为在该纳税年度内已持续了多长时间。”修改为“首次是指税务机关第一次发现的违法行为”,取消了纳税年度的不合理限定。由于纳税人违法行为被处罚是以税务机关发现为前提,无论该违法行为跨越多少个纳税年度,都应该被认定为首次。修改了第二十四条文件日常清理的内容,明确办法施行原则和日期,同时将2013年第7号公告予以废止。

  三、《实施办法》中的“首次”如何理解?

  “首次”是指税务机关第一次发现的违法行为:“再次”、“第三次”、“三次以上”、“超过三次”等均指从税务机关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起5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超过5年的,重新计“首次”。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次数。

  四、“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种类有哪些?

  “首违不罚”仅限于 9项轻微违法行为,分别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 丢失发票的(票面金额在1万元以下)”。

  首违不罚以后,对纳税人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并在责令限期内不予改正的,则按照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实施“首违不罚”制度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是要正确执行税收行政处罚程序。对于首次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并已改正的,下达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务必在“违法事实”等栏目详细注明具体违法行为,告知不予处罚的原因和依据,以便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时界定是否为“首次”。对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或者三次发生同一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从重处罚。二是要严格掌握“首违不罚”的标准和范围,正确使用税收执法的裁量权。对再次及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得随意免于处罚。

  六、《裁量基准表》的修订内容主要有哪些?

  修订后的《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由原来61项变为62项,增加1项为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中剥离出了,实行“首违不罚”。为匹配金税三期系统行政处罚四个级次的框架设置,将原系统中四个裁量阶次“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按一一对应关系调整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补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酌定裁量情形中增加税务机召开关审理委员会这一时间节点,使得处罚更为公平合理。即轻微违法行为裁量情形由原来的“实施检查之前积极主动自查补缴税款”调整为“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之前积极自查且在召开审理委员会之前补缴自查税款和滞纳金的”;较轻违法行为分为三档,分别为: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之前积极自查但未在召开审理委员会之前补缴自查税款和滞纳金的、首次发生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并在召开审理委员会之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首次发生且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违法行为裁量阶次调整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裁量情形分别为: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之前积极自查且在召开审理委员会之前补扣缴税款的;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在召开审理委员会之前主动补扣缴税款的;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未在审理委员会召开之前补扣缴税款的,或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在审理委员会召开之前补扣缴税款的;既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也未在审理委员会召开之前补扣缴税款的。

  七、纳税人违法行为若同时适用基准表两种裁量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同时适用一类违法行为中两种以上裁量阶次的或者在一类违法行为中同一种裁量阶次内适用不同酌定裁量情形的,按照“孰重”原则确定裁量基准。

  八、纳税人存在多个税种未申报的违法情形如何适用裁量基准?

  纳税人同一属期不同税种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行为可合并为一次处理。同一税种连续所属期发生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首次被税务机关发现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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