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12-28
一、制定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文件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结合本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试点行业的选择
为有效解决我市农产品加工行业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化解税收管理风险,在充分调研及广泛征求各区市局、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决定进一步扩大农产品核定扣除范围。本着农产品抵扣规模较大、原材料与产成品比较单一、行业户数不宜过多的原则,最终选择“面粉加工”、“软骨素生产”两个行业进行试点。
三、扣除标准及扣除方法的确定
为使核定扣除标准制定的公平、合理、更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将所有试点企业的生产数据作为基础数据来源,通过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扣除标准。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会同青岛市财政局共同下发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本着标准明确、易于操作、便于统一的原则,我市农产品核定扣除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
四、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考虑到试点行业库存的实际情况,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给予6个月的缓冲期。试点纳税人可向报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情况说明,于2016年7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五、核定程序及纳税申报的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关于核定程序及报送资料的规定,明确了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及纳税申报资料报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