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排灌工程建筑劳务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5-11-19

  一、本公告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项目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了该公告。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的规定,恢复对纳税人提供农业排灌工程建筑劳务行为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2.关于公告的施行日期问题。根据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