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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5-11-13

  一、公告出台背景

  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执法实际为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而制定的具体标准,是对行政裁量权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和具体化的重要参考指标。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是税务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自2009年开始分别制定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执行标准并试行,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处罚裁量基准,容易导致相同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却不相同的情况,造成执法不公。为了给纳税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地税机关原则上应当根据本地区税收执法实际,联合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规范各项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裁量基准”的要求,2013年以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就已经启动了统一处罚裁量基准的工作。今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以有效的规范税收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以公告形式下发。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4章63条。第一章为总则,作为原则性规定起到统领全篇的作用;第二章为裁量基准,包含:①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处罚;②违反账簿、凭证、申报等管理的处罚;③违反发票、票证等管理的处罚;④其他涉税行为的处罚;⑤违反税务检查规定的处罚;⑥违反纳税担保办法的处罚等6节,基本囊括现有的各项税务行政处罚,是本《办法》的核心章节;第三章为监督检查,主要对各级税务机关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重大事项集体研究、监督检查、附卷备查、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描述;第四章为附则,主要是对《办法》中涉及的一些术语进行解释,并对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三、特点及变化

  修订后的《办法》,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公布,执法尺度更加公开透明,同时也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办法》采用条款和表格的方式结合表述,方便查阅,并对原处罚裁量基准与基层实际不相适应的地方再次修订,增强可操作性。

  经过修订的《办法》呈现以下特点及变化:

  (一)统一处罚裁量基准。在收集整理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基层试运行情况,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既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提高执法质量、降低执法风险、化解执法矛盾,减少纳税争议,也有利于提升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二)在裁量基准的设定上,考虑到经济承受能力,对部分条款按个人和单位分别确定不同的裁量基准,原则上“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个人低于单位”。

  (三)对违法行为进行描述和分类。在全面梳理相关法条规定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严重程度等进行了描述和分类,并按裁量阶次、处罚种类、处罚依据的口径对应设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设定上,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划分裁量基准的依据,主要包括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违法次数、涉案数量、涉案金额等标准。

  处罚种类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权、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等。处罚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

  (四)在《办法》总则中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明确,并要求制作相关文书。

  需要说明的是,“三证合一”制度改革所涉及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待相关法律依据修订后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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