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9-14
一、制定公告目的
按照国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权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1号)予以修改并重新公告。
二、有关条款说明
(一)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 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八条规定,公告明确,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和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公告明确:减免税面积及金额由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