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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解读《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5-08-14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中药材深加工、中药饮片、面粉、脱水菜、冻干菜、番茄酱、杏产品以及玫瑰精油等8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核定扣除改变了增值税必须凭借扣税凭证才能抵扣的规定,是为防范虚开发票,完善农产品抵扣制度进行的探索。在财税〔2012〕38号文件出台之前,农产品加工企业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海关完税凭证进行抵扣,尤其是自行开具农产品发票抵扣制度,导致了虚开偷税、骗税现象。
  实施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废除了凭票抵扣政策,但不是不允许抵扣农产品带来的进项税额,而是改变了抵扣时间、计算方法、计算依据、扣除率。将财税〔2012〕38号文件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第四条、第七条,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八条对照,可以发现试行核定扣除前后进项税额抵扣的区别是:购进——凭票(四种凭证,专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13%扣除;销售——耗用——13%或17%扣除。改革的目的也是要真正解决农产品收购发票长期存在的管理难、虚开、多扣税款、偷逃税风险大等问题;同时也考虑到以前的扣除率13%的问题,将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次扩围的8个行业中,将耗用农产品原材料单一、产成品单一的中药饮片、面粉、脱水菜、冻干菜、番茄酱、杏产品、玫瑰精油等7个行业采用“投入产出法”确定其全省统一的行业核定扣除标准,即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对产成品种类繁多、且耗用原材料各不相同,企业生产产品不尽相同、收购原材料干湿度不一,无法采用投入产出法确定核定标准的中药材深加工行业采用“成本法”按单户企业核定扣除标准,即: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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