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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单项税种申报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5-08-06

  一、实行单项税种申报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要求,各税种应使用单项税种申报表进行申报。

  二、单项税种申报涉及的税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的要求,单项税种申报涉及税种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三、启用时间

  单项税种申报从2015年8月1日起在全区地税机关正式推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的部署,广西地税系统自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实行新旧征管系统的双轨运行。2015年9月1日,金税三期优化版核心征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为了保证纳税人在双轨期间及金税三期优化版核心征管系统正式上线后各项申报业务的顺畅办理,纳税人在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办理申报业务的,需同时填报《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和新的单项税种申报表, 2015年9月1日金税三期优化版核心征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停止使用。

  四、关于附征税费和基金规费的申报表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允许附征税费和基金规费采用通用申报,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等,不实行单项税种申报,纳税人可通过通用申报表完成上述多项税(费)种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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