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7-17
一、公告制发背景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各地级及以上市地方税务机关(含横琴新区、顺德区,不含深圳,以下简称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三条规定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是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决定。据此,我局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渠道、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管理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内容进行具体明确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正文共10条,主要包括:
(一)公布原则。公告第一条规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二)公布渠道。公告第三条规定,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及各区(不含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分别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公布标准。公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公告参照省局的规定,并结合佛山实际情况对涉案金额进行了调整。
(四)公布内容。公告第五条规定,公布的信息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及处罚情况、实施检查单位等。
(五)管理措施。公告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将对涉税案件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限制出境、任职限制等。同时,税务机关还将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融资授信、行政审批等参考使用,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六)公布期限。公告第八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七)异议处理。公告第九条规定,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