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6-12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并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0号)。在此基础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对省内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省局及省以下国税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和确认。此次公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二、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具体项目
《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共包括3类8项处罚权力事项,来源于2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9个条款。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3项,纳税申报类2项,税务检查类3项。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包括: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权力;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权力;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权力。
(二)纳税申报类
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权力。
(三)税务检查类
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权力;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权力。
三、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编制。因税务行政处罚权力的每一个权力事项的权力运行流程没有本质区别和显著不同,所以仅按照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
四、公布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对税务机关的要求
公告规定,各级国税局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