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6-12
一、《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出台背景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总局令第9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以来,在加强欠税管理,推进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随着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地在依法进行欠税公告的工作中发现了一些有待明确的问题。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全省地税系统欠税公告管理工作,省地税局出台《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对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未明确的事项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和规范。
二、《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主要明确的内容
《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主要明确的内容包括:欠税公告清册的制作和流转审批方式:“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上报省局的方式;各地欠税公告确认、审核和发布或上报时限;县级税务局(分局)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告机关发布欠税公告的职能分工。此外,《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还统一了欠税公告的内容和样式。
三、《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实施时间
本规范对欠税公告管理工作事项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和规范,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确定本规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