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5-0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6号),大连地区自2015年5月1日起试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局印发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及意义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促进外贸稳中提质”、“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要求,税务机关切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本着方便出口企业、减化申报手续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自2015年5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试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即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及相关证明时不再提供纸质资料,只报送相关电子数据即可,大连是试点地区之一。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是持续推进税收现代化、提高税收治理能力的有效途径,是主动作为、改革创新、提升服务水平、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具体行动。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企业范围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四类出口企业仅限于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包括汇总表、明细表、申报清单)可进行无纸化申报,其他纸质凭证仍按原规定装订成册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二)适用业务范围
出口退(免)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办理。其中出口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仍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三)纸质资料管理
出口企业需将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和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保管出口退(免)税资料。
三、执行时间
2015年5月1日(以申报日期为准)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