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4-29
一、鉴于本公告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宜均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办理,因此,为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明确:纳税人办理批准事项、备案事项和纳税申报事项的办理时限为当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日止。
二、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征管效率,公告明确:凡是纳税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事项属于跨年度的,均应在首次享受税收优惠年度一次性备案,其中属于项目优惠的,以后年度应就新增项目进行备案。
三、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规范税收征管,公告明确:纳税人未按办理时限办理相关事项的,不得适用相关税收政策,并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