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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5-04-22

  一、公告背景及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基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财产税的特性,为保证各项税款收入的平稳、有序入库,经研究并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决定维持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不变,并以公告的形式进行明确。

  二、具体申报缴纳期限

  (一)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月后的次月1-15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均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3月1-2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9月1-25日。

  (三)私房出租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依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出租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本公告按规定于2015年3月18日-24日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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