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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录入时间:2015-04-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提高了减半征税的标准,进一步扩大了优惠范围并延长了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继续明确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更为简便的优惠备案方式。为了让大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税收优惠如何管理等细节问题,特作如下解读。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理解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问题。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但不足4个季度或12个月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实现的金额直接作为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用折算。)

  (二)关于原减半征税政策的效力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因为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减半征税政策。

  (三)关于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问题。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调减后的定额申报缴纳税款。但对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企业,仍然不能享受。

  二、如何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的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预缴申报时根据2014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预缴申报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确定企业适用减半征税政策、减低税率政策或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2015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2015年度按照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2015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2015年度按照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政策。

  (三)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2015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四)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2015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五)2015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六)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管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如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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