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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人消费电子发票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5-03-23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近期下发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人消费电子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相关规定,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国家电子示范城市建设,适应纳税人现代经营方式的需要,同时也为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要求,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决定自2014年12月18日起,启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人消费电子发票。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电子发票的名称、适用范围及防伪措施。

  电子发票名称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人消费电子发票,发票形式为电子存储方式。其适用范围是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不包括销售机动车、二手车、出口业务、医保定点药店、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当付款方为个人时,收取款项使用,使用时需注意,只有个人消费行为才能使用。防伪措施是电子发票信息中包含防伪码和二维码。

  二是确定2014年12月18日为电子发票启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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