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3-11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支持我国外贸出口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明确各地可以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办法,结合大连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我局制发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细化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划分标准。
1.一类企业:将《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即“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具体细化为八种情形。
2.三类企业:将《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即“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情形”具体细化为五种情形。
3.四类企业:将《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即“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具体细化为三种情形。
(二)明确了出口企业发生《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管理类别应进行调整的处理方法。
二、《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时间为准。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