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5-03-02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下称《办法》)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下称《公告》)已分别于2014年10月1日、12月1日起施行。《公告》第二条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据此,我局对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的标准予以具体明确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公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对应公布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六种情形予以明确。

  三、其他事项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