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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5-02-26

  一、公告制发背景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下称《总局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下称《省局公告》)同时实施。

  《省局公告》第二条规定各地级及以上市地方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三条规定县级税务机关是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市税务机关决定。据此,我局对《省局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等相关内容进行具体明确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正文共2条。

  根据《总局办法》、《省局公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公告》确定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重大案件的标准,基本沿用《总局办法》、《省局公告》的标准,但由于地方税务机关只负责地方税收征管,因此对不属于地方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内容进行了删减。同时明确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市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对外公告,我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单独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三、其他事项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局《公告》的相关规定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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