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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使用问题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5-01-16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为简化纳税人办税流程,方便纳税人使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规范开具行为,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将现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使用完毕后,自行准备80列无碳压感打印纸(联次不限),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二、纳税人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使用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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