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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5-01-13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实施后,我局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现将第三条修改为“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应与处罚幅度相匹配,当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适用相邻两个不同处罚幅度的衔接点数额时,应适用前一处罚幅度的上限或后一处罚幅度的下限进行处罚”,予以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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