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1-05
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根据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的规定,结合我区票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的制定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税收信息化工作的发展,原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的税收征管形势的需要。为加强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流程,确保税收票证管理的各环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保障国家税收资金的安全完整,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办法》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了税收票证管理的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充分征求了基层地税机关的意见,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听取并采纳了基层地税机关的意见,对国家税务总局《办法》授权由省局明确的条款均作了明确,同时根据自治区地税系统征管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具体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各级地税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二)对我区地税机关使用的税收票证种类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三)对各种税收票证的使用和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如税收完税证明的具体开具办法、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刻制权限、各种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的时限和手续等。
三、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