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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4-12-17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保持一致,本公告将我局制定的《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税务处理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中第二条“关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税务处理的申报问题”和第三条“关于税前弥补亏损的年度申报问题”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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