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12-15
201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为贯彻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的有关要求,我局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了与《纳税服务规范》相冲突的部分文件或条款内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出台的必要性
通过《公告》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纳税服务规范》与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体系统一、完整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关于文件清理的要求,确保税务机关有效执法和纳税人有效遵从。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废止了以下两份规范性文件: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告》(深国税告〔2009〕7号);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123号)。
废止了以下六份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工作流程〉的通知》(深国税函〔2005〕252号);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调整及取消工作流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117号);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非正常户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深国税函〔2008〕126号);四、《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欠税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168号);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注销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10〕51号);六、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证明开具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