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11-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但文件中并未对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如何报送进行明确,为了更好的方便纳税人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规范备案资料格式,所以设计《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说明》用以反映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