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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11-15

  一、为什么开展贵金属销售业务的金融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要申请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目前,各金融机构的主营税收业务是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务局管理。但由于开展贵金属销售业务属于增值税管理范畴,在销售业务开展后,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销售贵金属业务的金融机构,需要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需要向主管税务机构申请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向个人销售哪些贵金属物品需要缴纳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规定,金融机构销售的贵金属饰品按规定应缴纳消费税。对于贵金属饰品的认定:挂件、吊件、装饰品等属于饰品,销售此类饰品,需要缴纳消费税;而对于主要用于收藏的金条(块)、纪念币(章)、具有特殊形状且不用于个人佩戴的贵金属物品等,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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