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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解读《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11-03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我局原规定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的申报期限为执行期结束后的20天内。目前,我局小规模纳税人已实行按季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为合理确定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执行期结束后的90日内。

  三、纳税人注意事项

  定期定额户应当本公告要求的期限及时办理分月汇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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