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11-03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我局原规定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的申报期限为执行期结束后的20天内。目前,我局小规模纳税人已实行按季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为合理确定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执行期结束后的90日内。
三、纳税人注意事项
定期定额户应当本公告要求的期限及时办理分月汇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