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10-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要求,现将我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涉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此公告?
答:2004年1月,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以下地税局。由于<<公告>>中的审批条件、审批权限不明晰,基层操作存在困难。因此,出台此公告。
二、公告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确定县市地方税务机关为审批机关,做到纳税人办理方便、审批严格规范。
三、公告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如何办理?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困难减免税审批也应是按年审批。具体时限及要求按照《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如何理解公告第三、四、五条符合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的情形?
答:本公告中第三、四、五条规定的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条件:一是要符合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企业,具体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执行,或者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其界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的规定执行。二是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要同时满足“严重亏损”的情形。为方便基层税务人员工作,减少自由裁量权,公告对“严重亏损”做了量上的界定,即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利润率低于负20%。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对负责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其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困难性减免税审批。
六、此公告的执行时间是什么?
答:自公告下发起30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