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9-05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近期发布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及补充客票领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为服务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发展,保证纳税人正常运营,同时规范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普通发票领用方式。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领用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需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发票核定、印制、领用手续。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不再负责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的印制、发售。
(二)明确了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已领取未使用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已从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领取的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可继续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逾期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