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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营改增”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8-19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适应“营改增”相关政策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中部分行业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事项公告解读如下:

  一、政策调整背景

  在“营改增”之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文件精神,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和广告代理企业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和广告代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比照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实施以后,货物运输代理和广告代理企业被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原本按收入差额作为计算缴纳营业税的依据,已经改为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广告代理企业也应按照收入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如仍按照原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则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大幅提高。为了应对“营改增”政策变化,同时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我局决定对上述两个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

  二、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适用范围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中,“货物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21)”的7%应税所得率,仅适用于“营改增”后按全额开票计收入的企业,如果按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差额开票计收入的企业,依旧适用“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12%的应税所得率。

  “广告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724)”中,已实行“营改增”且全额开票计收入的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由15%降为10%.除此之外广告业行业的企业依旧适用“广告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724)”15%的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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