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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8-15

  一、修改背景

  个体税收虽然规模小,但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税源分散,涉及面广。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对于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税收公平,提高税法遵从度具有重要意义。自2004年10月1日实施《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下称“我省地税实施办法”)以来,我省地税的个体税收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但是,随着“营改增”扩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金税”三期即将在我省上线,我省地税实施办法的有些条款已不适用,必须进行修改。

  (一)需要调整定额内容。

  根据我省地税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主要成本费用法,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定双定户的经营规模主要指标和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开票额的基础上,确定其每月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下同)或所得额的一种计算方法”规定,目前我省大部分地方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定额是不含开出发票额的,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下称“总局办法”)第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定额应包含开出发票额。因此,关于定额内容的规定,我省地税实施办法与总局办法不一致,同时,金税三期中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也是指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即总局办法规定的方式。我省地税在线发票推广之后,税务机关已能够实时掌握纳税人的开发票金额。因此,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确保金税三期顺利上线,我省地税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每月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下同)”应改为“每月应纳税经营额(即含开出发票额)”。

  (二)要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

  由于生产经营所得(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是个体工商户的生活来源,其中其实包含了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生活费用(业主费用)(这与工资薪金所得包含了职工个人的生活费用的性质是一样的),因此,生产经营所得扣除业主费用后的余额才是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这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才是应纳税所得额是一致的。

  而目前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没有体现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查账征收的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其收入额扣除所有成本费用包括业主费用之后才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且核定应税所得率都>0,因此,不管多少收入(即使每月只有100元收入)都有应纳税所得额(因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应纳税所得率),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所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计算方法,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利润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其中纳税调整减少额就包括投资者(业主)费用标准扣除额〕。按照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计算方法,如果只有100元收入,假设利润(所得)率为100%,且除业主费用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那么其应纳税所得=100-3500=-3400元,应纳税所得为负数,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才真正体现了业主费用扣除。

  因此,为了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且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负,在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业主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对采取核定征税办法的纳税人……本着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重新核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定额”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5号)“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当年度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额”的规定,修改我省地税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计算公式,即先核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再按生产经营所得-业主费用的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修改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经营额×所得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样修改后不仅可以解决流转税不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还可以解决虽然达到或超过流转税起征点但所得额小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凡是经营额≤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或者生产经营所得≤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都无需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而不管其经营额是在流转税起征点之下还是之上),可以保证税负公平,能有效减轻小型微利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流转税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

  (三)要适应税制改革(“营改增”)要求。“营改增”之后,实行“营改增”的行业如交通运输业的流转税不再由地税部门管理,因此,有些附表中涉及“营改增”的内容要修改。

  (四)要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停业和申报方式的核准,我省地税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要作相应修改。

  (五)要提高个体税收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省政府关于“按照富有效率、开放有序、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快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步伐”的要求,必须进一步规范程序,确保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六)要改变按照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做法。一直以来我省多数地方的地税部门都按照固定带征率的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将累进税率变成了比例税率,导致税负不公,必须予以纠正。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核定的“每月应纳税经营额”的内涵和定期定额户征收原则。一是将“每月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改为“每月应纳税经营额”(即包含开出发票额)。二是将定期定额户按定额加发票征收改为按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原则征收,开出发票额高于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时,按开出发票额全额计算征收应纳税款。

  (二)1.将“应税所得率”改为“所得率”。所得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扣除业主费用的余额)/经营额=所得额/经营额。所得额是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扣除业主费用的余额。

  2.增加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方法。明确先按照月应纳税经营额和所得税率以及业主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出月应纳税所得额,再换算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款,最后计算出每月应纳所得税税额,防止按固定带征率(核定征收率)来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将累进税率变成比例税率,影响税负公平。

  “应税所得率”改为“所得率”以及改变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方法将使我省130万特别是小型微利的双定户受惠(其中未达起征点的100万户),预计可以减负10亿元/年,其中“应税所得率”改为“所得率”减负7亿元/年(起征点以下双定户减负5亿元/年)。

  (三)明确了先公示后下达定额的程序。核定定额之后要先公示,纳税人对公示的定额无异议,才下达定额。

  (四)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

  一是将停(复)业核准事项改为备案事项。因此,将《双定户停、复业报告书》改为《停业登记备案表》。

  二是取消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

  三是下放定额审批权限,所有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无需上报批准。为此,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对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后,再根据公示情况来确定定额,不需报县(区)局审批。

  (五)由于本次修改内容较多,“我省地税实施办法”(下称“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修改后重新公布,原“我省地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三、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的操作指引

  (一)合理核定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下称“双定户”)的“应纳税经营额”。

  由于“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规定已将“每月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改为“每月应纳税经营额”(即包含开出发票额,下称“经营额”),并将双定户按定额加发票征收改为按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原则征收,开出发票额高于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时,按开出发票额全额计算征收应纳税款。因此:

  1.对于经营营业税项目的双定户。

  (1)2014年9月1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双定户,原来按照按定额加发票征收的地区,要根据双定户原来的定额和最近三个月的平均发票开出额重新核定其经营额;原来已经按照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原则征收(核定经营额含开出发票额)的地区,双定户的核定经营额可不作调整。

  (2)2014年9月1日之后核定定额的双定户按“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核定其经营额(核定的经营额含开出发票额)。

  2.对于经营增值税项目的双定户(包括2014年9月1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双定户及2014年9月1日之后核定定额的双定户),其经营额原则上执行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

  (二)确定双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

  为了切实减轻小型微利双定户的税负,各地的所得率原则上直接套用现在执行的应税所得率,向社会公告执行(注明“所得率仅适用于双定户”)。

  (三)核定双定户的应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额(下称“应纳所得税额”)的简易方法。

  1.凡是核定月经营额≤(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的双定户,其月应纳所得税额直接核定为0.

  双定户的月开出发票额≤(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时,其月应纳所得税额仍然为0;应纳所得税额核定为0的双定户其月开出发票额>(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时,按照本项第3点规定计算其月应纳所得税额。

  2.过渡期内(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9月1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双定户,新核定的月经营额≥〔29450元/(所得率×35%-原带征率)〕/12的,按照现有税负核定其月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月应纳所得税额=(2014年1-7月的应纳所得税额之和)/7.2014年1-7月实际经营期不足7个月的,计算公式为:月应纳所得税额=(2014年实际经营月数的应纳所得税额之和)/实际经营月数,或者按照“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

  按照现有税负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的双定户其月开出发票额>核定的月经营额时,高于核定月经营额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是:高于核定月经营额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月开出发票额-核定的月经营额)×所得率×35%.即,按照现有税负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的双定户其月开出发票额>核定的月经营额时,按月开出发票额计算征收的应纳所得税额=核定的月应纳所得税额+(月开出发票额-核定的月经营额)×所得率×35%。

  3.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双定户,按照“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规定的计算公式核定其月应纳所得税额。

  (四)过渡期内的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作为一个定额执行期,在此定额执行期双定户的定额一般不作调整。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具体修改内容

  附件2: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操作指引的说明及示例

  附件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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