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8-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确定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二级分支机构所属三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并经大连市国税局发文后进行首次确认。对未在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三级分支机构名单经首次确认后,企业今后新增的三级分支机构名单我局不再发文件明确,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由二级分支机构将有关情况附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