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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解读《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实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7-04

  为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实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方式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逾期未申报行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在《青岛日报》或《青岛财经日报》上发布公告,同时,所辖各主管地税机关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qdds.gov.cn)发布公告,以公告方式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时间

  每月、季度或年度申报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在《青岛日报》或《青岛财经日报》上发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对当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所辖各主管地税机关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未申报税种、所属期等。

  四、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五、公告施行的时间和有效期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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