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4-06-30

  近期,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重新修订了纳税申报管理办法,印发《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发〔2014〕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一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经济体制改革关键和核心在于如何处理好市场和政府和关系。对于税务部门而言,要进一步突出纳税人作为市场主体和纳税主体的地位。因此,《办法》突出了在纳税申报管理中,要还权和还责于纳税人,而不是由税务机关替纳税人包办涉税事宜。二是体现时代发展的特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化程度快速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管理中的信息化需求也越来越高。《办法》从方便纳税人出发,明确多元化申报渠道,并且着重提高了纳税申报环节中的信息化程度。三是改进地税部门税收管理的需要。《办法》进一步优化了纳税申报环节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措施,同时也更加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管理中的责任。

  二、突出纳税人的主体地位

  《办法》在关于纳税申报的总体原则中,强调纳税人应当自主申报纳税。同时,《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及报送有关资料时,应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办法》对纳税人未能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强调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一是明确多元化的申报渠道,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便利。《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多元化的纳税申报场所及平台,第八条规定了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包括针对定期定额户(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行为的特殊性,专门规定了简易申报方式。

  二是重点推广电子申报,提高纳税申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立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纳税人的不断增长的信息化需求以及地税部门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的现实条件,《办法》第九条重点推广了电子申报的纳税申报方式,在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基础上,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选择电子方式申报。与此相配套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以简并报送纸质资料。特别是使用CA证书的纳税人,在成功报送电子数据后可不再报送相应的纸质材料,最大可能地减轻纳税人负担,引导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

  三是进一步落实纳税人合法权利。《办法》明确了法律赋予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环节的各种权利。《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提前向社会公布纳税申报的具体期限,包括因税收征管、公共事件、网络故障等原因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的,也应及时向社会发布,以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同时第五条还强调,纳税人因税收征管、公共事件、网络故障等原因,未能按照法定期限办理申报,但是在地税机关调整后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视为按期申报,不承担未按期申报的责任。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申报纳税事宜。第二十一、二十二和二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四、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责任

  《办法》在突出纳税人主体地位、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责任。《办法》强调,纳税人应自主、及时地进行纳税申报,按照规定完整、准确地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涉税资料,对纳税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办法》也规定了地税部门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时,负责审核有关申报事项的及时性、完整性、逻辑性,目的在于提醒和帮助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不能代替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和合法性所承担的责任。同时,地税部门在纳税申报管理过程中,有权依法处理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目的在于引导和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五、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

  从明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角度看,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是《办法》赋予纳税人的具有救济性特点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后,自行发现纳税申报事项有误的,可以要求更正申报。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经政策辅导、纳税评估等途径,自行发现的往期未申报税款,可以要求补充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补充申报缴纳税款的,如果超出了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地税部门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六、细化延期申报的有关规定

  一是明确了符合延期申报的两种不同情形。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地税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

  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因此,《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延期申报、提供有关材料时,应按程序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三是区分了两种延期申报情形的不同处理程序。对于在申报期限内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在法定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地税部门在受理的同时,按规定预征税款,当场作出同意延期申报的许可决定,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结算。对于因不可抗力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地税机关报告。地税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查明事实,作出许可决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