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6-24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发票衔接问题的公告》的内容,我们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编写了此解读,本解读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一、发布此公告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为确保春运期间粤海铁路畅通、减轻纳税人负担和发票平稳过渡,我们根据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起草了此公告,对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营改增发票衔接问题进行明确。
二、营改增后,对哪些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
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用于交通运输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