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7-29
一、为什么出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旅行社行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旅行社行业营业税管理,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体现依法、规范、科学、严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本《办法》。一是统一对旅行社行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对纳税人及其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二是统一征收方式及扣除项目比例等政策规定;三是明确旅行社行业营业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等的法律责任。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企业,包括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
三、营业额如何确定?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对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可采取的征收方式?
对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征收:
(一)对能正确核算营业收入,并能正确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旅行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实行查账征收,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按月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二)对能如实核算营业收入,但不能按本办法要求正确核算扣除项目金额的,按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核定扣除项目金额,由纳税人按确定的比例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按月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具体扣除项目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在80%-92%范围内确定,权限不得下放。
(三)对不能正确核算营业收入,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具体采用何种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