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9-03-14
一、公告背景
2018年7月,国务院同意在北京、南昌等22个城市新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18年9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明确了具体税收政策。2018年12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正式启动南昌综合试验区建设步伐。为支持我省外贸新业态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商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后,制定了《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主要明确了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具体条件;规定了试点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办理免税备案、出口免税申报、留存备查相关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等事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等。
试行办法目前仅适用于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如果今后国家试验区范围或有关税收政策调整,将及时相应调整相关内容。
三、施行时间
根据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计划,为配套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公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