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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时要做好关联交易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9-06-16

【中华财税网2009-6-16信息】  正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新税法下反避税正式进入实施操作阶段。有关纳税人应积极学习新办法,结合汇算清缴,做好关联交易税收筹划。

  《办法》共13章118条。包括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管理、转让定价方法等一系列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交易应该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和“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原则。《办法》还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风险提示

  企业如果计划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除《办法》中规定的三类企业可免予准备外,需要按照规定准备、保存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汇算清缴时,有关企业要注意按照《办法》要求搜集整理资料,保持汇算清缴与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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