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录入时间:2009-05-20
【中华财税网2009-5-20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生效时间。
需要强调的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分发布的涉及增值税的规范性文件,凡是不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冲突的规定,仍然有效,不需要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重新发布。
上一篇:增值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二十六)
下一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剖析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