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题解答

录入时间:2009-04-24

【中华财税网2009/4/24信息】   为全面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近期企业办税人员反映的一些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题,整理解答如下:
  1、从2008年开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计提的坏账准备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须由财政、税务总局作出规定。由于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暂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不要求事先立项报备,这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浙科发政[2008]195号规定不一致,如何执行?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执行。 
  3、企业的流转税减免款、各级政府对企业的各类财政补贴、奖励、返还是否要并计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利润总额”是指“捐赠支出”扣除后的利润,还是“捐赠支出”扣除前的利润? 
  答:上述利润总额是指按照会计制度(准则)规定计算的利润额。 
  5、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顺序如何?对研究开发费加扣后出现的亏损是否确认? 
  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后出现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弥补。 
  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关于固定资产标准为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那么一些价值小但持有、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物品是否也要作固定资产核算,有没有其他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使用? 
  答:除投资性房地产以外,固定资产确认可由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7、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向本单位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这部分利息支出超过同期同类金融企业的利息标准,利息税前扣除是否仍按金地税政[2008]3号文件执行?另外,关于关联企业借款税前利息列支问题,目前有两个文件:一个规定限额为注册资金50%,新文件规定按行业有新的比例,如何执行?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包括向本单位职工或其他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暂按金地税政[2008]3号文件执行(即在12%年利率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关联企业借款税前利息扣除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21号规定执行。 
  8、企业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损失可税前扣除,什么是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 
  答:在总局未明确前,可暂按《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9、企业是否可同时享受高新技术所得税优惠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答:可同时享受,两者并不矛盾。高新技术所得税优惠是税率式优惠,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0、2007年未计提也未发放的奖金在2008年计提和发放是否能在2008年税前列支?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作为2008年的实际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所得税处理。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后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在当年税前扣除? 
  答:根椐省地方税务局意见,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允许在预缴当年税前扣除。原市局不一致的规定废止。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安置残疾人企业享受减免的流转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新税法后,这条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以前,上述政策继续执行。 
  13、开办费是一次性摊销还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中的其他待摊费用支出? 
  答:暂按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14、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应付款项时间确认收入,金额是仅需确认属于本年部分还是合同约定的包括跨年度中属于以后年度部分?如合同约定企业一次性收取多年利息,是否均需在当年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合同约定企业一次性收取多年利息的,均须在当年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请问这里的“实际发放”如何掌握,是计提还是支付? 
  答: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16、《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了部分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如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分别缩短为4年和3年,那么此规定是否仅指2008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设备?此前购买的未提足折旧的设备,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剩余折旧期限内,可否执行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新税法实施前已购置的固定资产能否按新税法实施? 
  答:在2008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允许按新税法调整折旧年限,但该固定资产总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固定资产(包括2008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17、租入房屋(不改变房屋结构、不延长使用年限)的装修费支出,按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处理,还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自有房产(不改变房屋结构、不延长使用年限)的第二次装修费支出,是否构成固定资产原值? 
  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装修费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企业发生的其他装修支出按会计制度规定需要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按不低于三年的期限摊销。 
  1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等用于捐赠、赞助、样品、广告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企业外购货物用于以上用途是否也应视同销售? 
  答:也应视同销售。 
  19、对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分别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指的是企业会计上核算的工资薪金总额,还是可在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 
  答:在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按允许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掌握。 
  20、企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发生的亏损,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是否需要作为财产损失审批? 
  答:企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发生的亏损,不需要上报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股权投资损失处理。即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21、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进行技术改造,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是否可以继续抵免? 
  答:可以在其剩余抵免期限内,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