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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扣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变化

录入时间:2009-02-20

【中华财税网2009/2/20信息】  日前,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有序的进行着,针对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跟以往年度的相比,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时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需值得注意。 

  一是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扣除标准发生变化。将以往内资企业内资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按计税工资扣除、外资企业据实扣除,变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但可以扣除的合理工资薪金需要符合: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以上五类原则。 

  二是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发生变化。将以往区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按照不同比例扣除,变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三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方式和比例发生变化。将以往内资企业实行分类扣除、外资企业据实扣除,变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四是公益性捐赠扣除基数和比例有变化。将以往内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按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扣除、外资企业据实扣除,变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对2008年发生的汶川地震方面,则规定为通过公益性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守在地区的捐赠在税前允许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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