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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上)

录入时间:2009-01-09

【中华财税网2009/1/9信息】 2008年虽然根据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的精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但中心议题是如何将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一次性抵扣问题,其他增值税政策(新法修订的内容除外)仍将继续执行,而且还将对增值税转型工作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为此笔者将2008年新颁布的增值税政策文件归纳整理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一、增值税转型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风险提示: 

  (1)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在2008年以前发生固定资产购进的,即使取得了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业务的扣税凭证也不允许抵扣。 

  (2)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3)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自制或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要在当月计算并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5)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6)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等15个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政策文件也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税款征纳及管理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规定:桶装饮用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规定:自2008年12月8日起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及煤炭和盐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但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8]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纯氯化钠、泥煤等82种矿产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规定:对水泥生产企业2007年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各类进项抵扣凭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几方面进行评估,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通知》(国税函[2008]647号)制定了卷烟、汽车、摩托车、石油炼化、成品油销售和白酒等五大行业的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供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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