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国税解答十项涉税政策
录入时间:2008-10-28
【中华财税网2008/10/28信息】 一、企业解散终止经营,如何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流程(试行)》规定,纳税人按所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的归属,向相应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属解散、撤销的纳税人,应持有纳税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解散、撤销文件等证件、资料;属破产的纳税人,应持有法院的破产证明等证件、资料)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应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可根据不同情形,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资料,并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交回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企业会计核算要使用会计电算化软件,还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当月实际应缴纳税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应如何申报缴纳税款?
答:根据《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小规模企业申报经营额在定额以下的,按照定额征收税款,对申报经营额或者发票开具的销售额高于定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征收税款。小规模企业在核定定额纳税过程中,实际发生应纳税销售额明显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税额,而不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税额的,按偷税论处。
四、济南市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答:根据《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济国税发[2004]40号)规定:自2004年5月1日征期起,销售应税货物的起征点为: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五、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纳税人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重新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现底盘发生更换,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手续?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七、纳税人申请退车购税时,税务机关是否全额退还已缴的车购税?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规定,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八、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在什么情况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一)无法认证。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