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三税”还需补缴城建税
录入时间:2008-10-24
【中华财税网2008/10/24信息】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被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查补“三税”(指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同时,应按规定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中,属于由国税部门查补的“两税”(指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人应于收到有关《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次月申报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并同时附送该《决定书》的复印件。
风险提示
根据税法规定,对应缴纳“三税”的纳税人(三资企业除外)按规定计算本期“三税”应纳税额的同时,应按现行税率计算本期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三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同时申报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并在缴纳“三税”期限内同时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