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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录入时间:2008-10-23

【中华财税网2008/10/23信息】  《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颁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办法》的出台,对于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不断强化征管,堵漏增收,税收收入连年稳步增长,有力地保障了财政支出,促进了江苏经济和社会发展。但由于地方税收税种多、涉及面广,地税机关受到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对部分行业、税种,尤其是一些零散、隐蔽的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信息的不对称,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税源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税务工作的方方面面,既需要部门内部的协调和配合,更需要部门之间的紧密联系和协作。税收的有效征管,离不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和配合,这已经为世界各国税收管理的实践所证明。就发达国家而言,一般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此次《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出台,建立了地方税收信息共享制度,可以节约行政成本,充分扩大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广泛获取有效涉税信息,有利于地方税务机关提高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保障地方税收收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二、《办法》以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为核心,通过明确政府、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及个人在税收保障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建立“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机制。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规章制定的依据、地方税收征管保障的概念、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依据、目标和主要形式等。《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第二章为监督控管,明确了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主体应承担的联动监管责任。《办法》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能范围,规定了地税、财政等七个部门的税源监管责任;第三章为信息传递,明确了各相关部门涉税信息传递的内容与时限、地税机关对涉税信息的利用要求等。《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地税机关;第四章为委托代征,明确了委托代征的税收类型、委托的部门以及委托方、受托方的义务。《办法》规定地税机关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对一些零星分散税源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类型可实行委托代征,比如客运、房产交易、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出租、家庭装修、彩票销售及兑奖、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在本地提供劳务的外地纳税人所涉及的税收等;第五章为考核及法律责任,明确了地方税收征管保障的考核及法律责任。《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涉税信息传递情况、代扣代征税款情况和税务机关组织收入情况的考核通报;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了规章的实施时间,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特色是明确了地税机关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递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此次我省出台的《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是全国第二个为保障地方税收颁布实施的省级政府规章,在此之前,山东省曾经颁布过《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我省《办法》的起草,借鉴了山东省的实践经验,但涵盖的内容、范围已有较大的拓展,《办法》明确规定具有协助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达到22个,其中,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20个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地税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公安、民政等5个部门应当为地税机关查询涉税信息提供协助。同时,《办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中安排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三代”手续费;审计部门应当将被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对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工商部门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对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应当通报地方税务机关;公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等。这些具体的规定保障了综合治税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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