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解读
录入时间:2006-11-20
为了进一步促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问题通进行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另外在细则中规定: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对普通住宅的标准给予了准确的定义: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从以上的文件中可以看出,普通住宅享受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的税收优惠,并且国家对普通住宅的标准有明确的规定,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被排除在普通住宅之外,对普通住宅建筑容积率、单位建筑面积等有严格的限制,但是对普通住宅的标准是一个弹性政策,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由当地政府自行规定。
新颁布的文件中规定:“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笔者认为新的文件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相关的普通住宅的规定在税法上予以了肯定,国家给予普通住宅建设方面偏重了一些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是为了调整住房建设的整体比例,增加中低档住房、经济适用房在房地产开发中的比重。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都有着重要的作用。